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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條
按摩業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接
受健康檢查;各按摩業職業工會或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團
體應主動協助會員,並定期輔導按摩業者接受健康檢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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