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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主管機關及安置單位安置外國人之通報程序如下:
(一)地方主管機關將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外國人安置於安置單位時,或安
      置單位受理外國人安置要求後一個工作日內,於「外國人安置管理
      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安置系統)填報。
(二)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安置單位通報後,應於一個工作日內審查是否符
      合第二點之安置對象資格,有未符本要點規定者,應不予同意安置
      ,並於安置系統退回安置單位;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應同意安置,
      同時於安置系統填送至本部審查。
(三)本部經審查外國人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即於安置系統註記。有未符
      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註記,同時於安置系統退回地方主管機關,並
      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及安置單位。
(四)受安置外國人於初次安置期間內未能處理完成其受安置原因事項者
      ,安置單位應在外國人安置期滿前,於安置系統提出延長安置期限
      申請,地方主管機關與本部應依前二款規定審查。
(五)安置原因消滅,安置單位應終止安置,並於終止安置後一個工作日
      內,於安置系統填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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