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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外國人及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安置經費之額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安置單位安置外國人及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所需安置相關費用
      ,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半日者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
      ;受本部經費補助之地方主管機關採勞務委託方式辦理之外國人安
      置處所,其安置外國人所需費用,應由補助經費中勻支,不得再依
      本要點重複申領經費。
(二)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於安置期間必要之醫療需求費用,得覈實
      申請補助。
(三)安置單位提供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必要育兒設施設備,得覈實申
      請補助。
(四)地方主管機關應陪同安排外國人至所委託之安置單位安置,其所需
      人員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五)安置單位陪同外國人至安置單位安置者,其所需人員交通費,得準
      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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