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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1
一、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三十二
    條規定之查核,特訂定本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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