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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職安署於績效審查申請案,應對下列重點事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得
      再派員查核:
  (一)審查作業機構辦理之初審結果。
  (二)勞動檢查機構實施現場查核情形。
  (三)其他有關申請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運作情形。
      申請單位申請資料記載不實或有疑義者,得移請審查作業機構釐清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