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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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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經認可為優良或特優者,由本部公開表揚,並於績效認可有效期
        間,除專案檢查或因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勞工申訴檢舉、媒體報
        導而進行檢查外,勞動檢查機構得以監督及指導之方式,代替一
        般例行性職業安全衛生檢查。
        前項獲獎單位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並經處以罰鍰或停工處
        分者,勞動檢查機構應即停止前項一般例行性職業安全衛生檢查
        之代替方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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