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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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審查作業機構受理績效審查申請後,應辦理初審作業,並將初審結果
    陳報職安署。
    初審結果符合規定者,由職安署派案至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實施現場查
    核。
    勞動檢查機構派員實施現場查核時,應填具現場查核表(如附件三)
    ,並將其結果及相關資料陳報職安署審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
為落實認可作業機構初審作業,爰增列必要時得參照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紀錄
,以提升初審結果之品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