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1
一、應為成年,且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下列證明之一者: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
        所辦理托育相關訓練,累計時數至少八十小時合格且取得結業證
        書。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以前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
        取得之甲、乙、丙類訓練證書。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以後修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
        訓練課程」之托育(保母)人員、教保人員或保育人員專業訓練
        課程,且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
      4.其他領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幼托相關訓練或進修班結
        業證書。相關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二十學分或時數不得
        少於三百六十小時;托育(保母)人員專業訓練或進修,學分數
        不得少於七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六小時。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科、
      (學位)學程畢業;或大專校院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
      系、所、科、(學位)學程最高年級;或取得其輔系畢業證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