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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12
十二、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得會同相
      關單位派員實地查核、電話抽查及評鑑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查
      對相關資料,用人單位及津貼領取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方式,依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補助查核計畫、職業訓
      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辦理。
      用人單位執行本要點,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已補助之經
      費外,並得對該用人單位停止補助二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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