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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2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臨
      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
(二)雇主:指僱用新住民之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三)新住民,指下列人員: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
        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
    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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