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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外國人管理及協助措施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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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補助之案件,經費補助為部分補助,每年度每
    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補助款不得超過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且最高補
    助十萬元。
    充實設備費之補助項目、單價及年限如附表二;設備已達所定使用年
    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請。
    辦理安置期間之輔導、諮商或支持性課程之補助項目同附表一,並以
    「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所列項目核實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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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表一.PDF
  2. 附表二.PDF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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