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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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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訓練單位辦理本計畫時,講師、助教及支領辦訓相關費用或於相
        關文件核章之工作人員,不得申領所經手班次之學員訓練補助費
        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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