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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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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規定於開訓後十四日內,函送訓練課程開
        班學員名冊、預估參訓學員補助費用清冊、參訓學員身分證影本
        、契約書影本、全額補助對象證明文件及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
        表等開訓資料至轄區分署備查。
        學員屬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全額補助訓練費用對象者,應依規定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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