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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31
三十一、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一)因故未開班。
    (二)未如期開班。
    (三)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
          而退訓者。
    (四)經分署撤銷所核定之訓練班次。
        訓練單位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其他重大缺失等,致學員無法
        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
        退還學員訓練費用。
        因訓練單位之原因,致學員無法於結訓後六個月內取得本計畫補
        助金額,訓練單位應先代墊補助款項。經司法判決確定或經認定
        非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者,得另檢具證明向分署申請代墊補助款項
        。
        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