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36
三十六、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之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
        補助及停止補助二年;其已撥付補助者,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
        助並以書面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移送行政執行: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
    (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