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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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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失業者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
    本計畫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
    事者,不在此限。
    學員報名多班訓練課程有授課時段重疊者,以參加一班訓練課程為限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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