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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5
五、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
    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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