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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認可訓練機構應將下列受訓人員相關資料,作成電子檔,至少保存十
    年:
(一)簽到(簽退)紀錄(格式如附表十二)。
(二)點名紀錄(格式如附表十三)。
(三)專業訓練之結業證書核發清冊。
(四)在職教育訓練時數登錄清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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