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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發結業證書或登錄在職教育訓
      練時數:
  (一)未具第三點所定訓練對象資格。
  (二)接受在職教育訓練,未參與各課程。
  (三)非其本人或冒名頂替參加。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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