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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訓練,指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以下簡稱專業訓練)及第
    十四條第一項之訓練(以下簡稱在職教育訓練)。
    前項訓練之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醫師。
(二)護理人員。
(三)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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