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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認可辦理第三點訓練之機構(以下簡稱認可訓練機構),由本部公
    告之。
    前項認可期間最長為三年;認可期間屆滿前九十日,認可訓練機構有
    繼續辦理之必要者,應重新申請認可。
    本部於必要時,得指定認可訓練機構,配合規劃辦理專業或在職教育
    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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