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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認可訓練機構於在職教育訓練完成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於已完成在職教育訓練且未違反第十三點規定之受訓人員,應於
      結訓後十日內,將受訓人員之個人資料及簽到(簽退)紀錄等登錄
      至教育訓練系統。
(二)在職教育訓練時數登錄清冊(格式如附表十一),應於結訓後二十
      日內登錄至教育訓練系統,並函送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
      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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