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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安置單位依第九點第二項規定提供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之協助費
      用額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由本部就業安定基金支付:
  (一)安置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半日者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為限。
  (二)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所需醫療協助費用,得覈實申請補助。
  (三)安置單位提供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必要育兒設施設備,得覈實
        申請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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