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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司法警察機關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並依規定安置保護者,檢
      察官於偵查過程中,認其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時,自檢察機關再鑑
      別通知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發文日起,外國人與隨同安置之未成
      年子女安置、收容或遣返之相關費用,不予墊付及支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