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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安置對象為持有工作簽證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國人)經司法
    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依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轉介本部安置之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疑似被害人)或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
    人(以下簡稱被害人)。
    前項安置對象之未成年子女,得隨同安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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