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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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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補助額度如下:
(一)同一中小企業於同一年度新購合格機械之補助經費總額不超過新臺
      幣(以下同)十五萬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單價三萬元以下者:每臺機械補助其售價百分之五十,不含安裝
        費用,且每臺機械之補助額度不超過三千元;同一臺機械以補助
        一次為限。
      2.超過單價三萬元,一百萬元以下者:每臺機械補助其售價百分之
        十,不含安裝費用,且每臺補助額度不超過三萬元;同一臺機械
        以補助一次為限。
      3.超過單價一百萬元者:每臺機械補助其售價百分之三,不含安裝
        費用,且每臺補助額度不超過六萬元;同一臺機械以補助一次為
        限。
(二)改善既有機械之安全設施:同一中小企業於同一年度改善之補助經
      費總額上限為十五萬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單價二十萬元以下者:每臺機械補助其售價百分之五十,且每臺
        機械補助額度上限不超過二萬元;同一臺機械以補助一次為限。
      2.超過單價二十萬元者:每臺機械補助其售價百分之十,且每臺補
        助額度不超過四萬元;同一臺機械以補助一次為限。
    小規模企業者申請每臺機械之補助額度及補助經費總額不受前項額度
    上限之限制。但以該上限金額之二倍為限。
    前項所稱小規模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
    者。
    中小企業曾因本要點第四點所列機械未符合安全標準,致工作者發生
    職業災害,經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列入年度防災重點輔導對象或通知改
    善,並彙整造冊送本署同意者,得不受第一項經費總額上限之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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