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2
二、本指導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接受該
      要派單位指揮監督管理,提供勞務之行為。
(二)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三)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
      者。
(四)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五)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
      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