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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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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工從事派遣工作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充分瞭解勞動派遣特性,並評估自身能力、意願及職涯規劃後,再
      決定是否從事勞動派遣工作。
(二)慎選派遣事業單位,考量其規模、成立時間、服務客戶素質、派遣
      勞工人數、員工訓練制度及有無重大勞資爭議歷史等。
(三)與派遣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契約,宜以書面為之,其內容除勞動基準
      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列舉事項外,仍宜針對勞動派遣關係中較特殊事
      項,例如安全衛生、職業災害補償、就業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
      擔任職務或工作內容、獎勵懲戒、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或獎金紅
      利等詳細約定,避免日後爭議。該勞動契約應至少一式二份,一份
      由派遣勞工收執。
(四)接受勞動派遣時,應要求派遣事業單位以書面載明要派單位名稱、
      工作地點、擔任職務、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含休息、休假、請假
      )等事項。
(五)請求派遣事業單位除辦理一般教育訓練外,派遣之前應針對職務特
      性辦理職前訓練。
(六)應確認派遣事業單位是否於到職當日為派遣勞工加保勞工保險、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及是否覈實申報投保
      薪資(金額)。
(七)派遣期間內,應確認派遣事業單位是否已按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
      休金。
(八)派遣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得請求派遣事業單位開立服務證明書
      。
(九)派遣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受僱勞工可依法組織
      工會,團結勞工力量,維護勞工權益。
(十)派遣勞工權益受有損害者,可提供具體事實及訴求向當地勞工行政
      主管機關(勞工局、處)申訴處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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