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4
四、中小企業設施及器具之加裝安全裝置補助標準如下,並參照公共工程
    價格資料庫與市場行情,訂定各項目補助上限:
(一)每種設施或器具採部分補助方式,且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
      十萬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同一種設施或器具購置金額在六萬元以下者,最多補助百分之八
        十;超過六萬元之部分,最多補助百分之五十。
      2.呼吸防護具、背負式安全帶、安全(絕緣)帽、(絕緣)防護衣
        、防護(絕緣)手套、防切割、穿刺手套、安全(絕緣)鞋、反
        光背心、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具及鋼筋護套,最多補助申請金額百
        分之八十,且同一種器具不超過一萬元。
(二)前款設施或器具之補助金額,同一中小企業補助總金額每年合計不
      超過二十萬元,其中個人防護具合計不超過五萬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