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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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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於完成輔導改善後,檢附下列文件,向職安
    署委託之非營利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二,請單面列印)。
(二)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支用單據(如為發票應檢附收執聯)影本。
(三)領據(如附表三,請單面列印)。
(四)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戶應與附表三相同)。
(五)經費報告表(如附表四,請單面列印)。
(六)中小企業登記證或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七)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八)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九)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輔導確認表影本或安全衛生家族臨
      廠專業輔導報告影本。
(十)所有申請補助設施或器具之改善前後照片(如附表五)。
(十一)申請文件自主查核表(如附表六)。
(十二)其他如型式檢定合格、商品檢驗合格、正字標記、產品認證等證
        明書影本或器具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照片等證明。
    前項第二款檢附之支用單據開立之期間,應為職安署公告受理補助申
    請案之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