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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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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專家
    學者或業務人員列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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