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專家 學者或業務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