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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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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獲獎之企業單位、機關(構)團體、非營利團體及傑出個案獎,由本
    部規劃提供獎勵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由政府高階首長頒發獎座。
(二)本獎項得編列獎勵金,大型企業獎、中小企業獎、機關(構)團體
      獎及非營利團體獎等獎組之得獎單位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定額獎勵
      金;傑出個案獎得獎單位發給新臺幣五萬元定額獎勵金。
(三)編印國家人才發展獎得獎案例專刊。
(四)得獎者實績刊登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相關網站,並透過本部勞動力
      發展署及承辦單位藉由媒體向社會廣為推薦宣傳。
(五)大型企業獎、中小企業獎、機關(構)團體獎及非營利團體獎等獎
      組之得獎單位得推薦代表一名,由本部於次年度組團赴國外參加人
      力資源發展相關觀摩、研習活動。但因不可抗力致無法赴國外參訪
      ,得以延期或其他替代方案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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