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迴避申請後三日內,送交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裁決委員會受理後,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召開者
,由主任裁決委員決定之。
前項裁決委員會議之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迴避之當事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裁決委員會處理迴避案件之程序。
三、裁決委員會議之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迴避之當事人。當事人不服中央
    主管機關通知之駁回決定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出覆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