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第 31-1 條
裁決委員會認申請人之申請有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有理由之裁決決定
;無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駁回申請之裁決決定。
全部或一部有理由之裁決決定,其主文得具體記載當事人履行之方法、內
容。
裁決決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裁決委員會得依申請或
職權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裁決委員會作成實體決定之規定宜規範於本辦法,爰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
    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第二十二點規定移列本條;另第三項後段所稱「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亦同。」,係指送達當事人之裁決決定正本與裁決委員會作成之原
    本不符者,由裁決委員會依申請或職權更正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