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7
七、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作成交付仲裁時,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作成前項交付仲裁決定前,應使勞資雙方當事人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