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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21 條
裁判有違反裁判須知、競賽規則或相關競賽會議決議者,停止遴聘擔任裁
判二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於競賽期間違反裁判須知、競賽規則及會議決議指示時,經查證屬實者,停止遴
聘擔任裁判工作二年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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