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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27-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得逕行辦理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
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職類之國手選拔賽,不受前條規定之限
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國際技能競賽、亞洲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歷年來隨各主辦國規
    劃及發展,於技能競賽前年度始通知新增技能競賽職類,惟囿限現行國手選拔係
    依本辦法第四章相關賽事選手資格規定辦理,原則需經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
    競賽至國手選拔賽之競賽流程遴選國手,為避免國內相關籌備作業不及,致未能
    新增參與國際競賽職類,爰新增本條規定,明定因有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時,得
    逕辦理國手選拔賽之彈性處理機制,不受前條各類國際賽事國手選拔賽資格限制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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