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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34 條
競賽時間之開始及停止,由裁判人員依試題規定辦理,選手不得自行提前
或延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競賽時間起訖時間,選手應聽從裁判人員指示,提早開始或未立即停止工作,則依情
節輕重予以扣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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