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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36 條
競賽過程中,任何人不得錄影或拍照。但經大會公告或裁判長同意者,不
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為避免選手家人、參觀民眾或指導老師等,以照相或錄影方式,故意影響競賽秩序或
有作弊情形,原則不得錄影或拍照。但經競賽大會或裁判長評估無上述顧慮者,得於
競賽前明確規定得錄影及拍攝之時段,並於現場明顯處公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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