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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39 條
每場次競賽結束,非經裁判長同意,選手不得進入其他選手競賽崗位或再
進入競賽場地。
競賽期間休息時段或翌日需繼續進行競賽時,選手之競賽試題、自備工具
、作品或有關資料,應依裁判人員指示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一、為避免抄襲或破壞他人作品等作弊情形,明確規定每場次競賽結束,選手於整理
    場地或離場時,不得進入其他選手競賽崗位。離開競賽場地以後,不得再入場。
二、另競賽需翌日繼續進行,應於當日競賽結束時,將選手競賽有關資料加封後,置
    於大會指定場所保管,以避免發生作品、材料等物品被更換或遭破壞等情形發生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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