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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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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英
第 44 條
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疑義,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競賽成績公告後三小
時內,向大會提出申訴:
一、不服競賽成績。
二、認有裁判人員違失致影響競賽成績。
三、其他有足以影響選手權益之爭議。
前項申訴,應由選手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
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提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提出,逾時提出者,不予受
理,以減少無具體理由及非選手提出異議之情事。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一、現行條文僅規定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之處理程序。為使成績公告後足以影響
    選手權益之相關爭議,均有明確處理機制,爰修正第一項,明定選手不服競賽成
    績、認有裁判人員違失或認有其他有足以影響選手權益之爭議者,應於競賽成績
    公告後三小時內向大會提出申訴,再由大會收到申訴後,依第四十五條轉陳中央
    主管機關處理。
二、現行申訴提出程序及書面內容移列至第二項。又考量保護未成年選手權益,增列
    法定代理人可提出申訴。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