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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44 條
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三小時內,由選手本人,以書面載
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
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提出,逾時提出者,不予受
理,以減少無具體理由及非選手提出異議之情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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