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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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提出,逾時提出者,不予受
理,以減少無具體理由及非選手提出異議之情事。
-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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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條文僅規定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之處理程序。為使成績公告後足以影響
選手權益之相關爭議,均有明確處理機制,爰修正第一項,明定選手不服競賽成
績、認有裁判人員違失或認有其他有足以影響選手權益之爭議者,應於競賽成績
公告後三小時內向大會提出申訴,再由大會收到申訴後,依第四十五條轉陳中央
主管機關處理。
二、現行申訴提出程序及書面內容移列至第二項。又考量保護未成年選手權益,增列
法定代理人可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