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主辦單位或大會接獲選手異議書後,若屬技術層次或競賽規則疑義,為慎重處置 ,則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審查異議內容並作成裁定,俾據以答覆申請人 。 二、對於決定結果仍有意見,申請人可依法提出訴願,故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乃擔負訴 願之先行程序角色。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內容移至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予以規範,爰保留條次,內容予以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