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技能競賽,應依各該國際組織或國際賽會 規定辦理,不適用本章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 洲技能競賽,係由國際組織或國際賽會主辦,其競賽規則、成績評定及爭議處理 程序,應依各該國際組織或賽會規定辦理。 三、為釐清本章適用範圍,爰明定上開技能競賽不適用本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