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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47 條
參與技能競賽之選手、全國裁判長、訓練老師、事業機構、學校、團體及
相關機關等,具有優異成績或特殊貢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參與競賽之選手、全國裁判長、訓練老師、事業機構、學校、團體及相關機關等,具
有優異成績或特殊貢獻者之獎勵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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