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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5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
競賽獲得前三名,及優勝選手之職類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
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應發給獎狀及獎助學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選手獲得前三名及優勝,負責培
    訓之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中
    央主管機關應發給獎狀及獎助學金之獎勵依據。獎助學金的金額於第五十一條中
    訂定。
二、所稱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指長期培訓選手,經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選拔
    賽榮獲各職類國手,並代表國家出國比賽之選手訓練老師。
三、所稱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指依選手加強訓練計畫,實際參與指導及訓練選
    手,並經全國裁判長提報列名於送中央主管機關之訓練老師基本資料表及加強訓
    練內容計畫表之訓練老師。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配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新增亞洲技能競賽,爰新增亞洲技能競賽獲獎選手之職類全
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應發給獎狀及
獎助學金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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