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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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52 條
前條第九款至第十二款之獎助學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全國裁判長。
二、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
    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之。
三、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五十發給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前項第三款之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時,依加強訓練內容計畫表內參與訓練
期間之百分比發給,全國裁判長同時列名擔任訓練工作時,亦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一、規定發給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之獎
    助學金分配比率。
二、訓練老師之分配比率,於函送選手加強訓練計畫時應一併說明,並依該協定分配
    比率發給。訓練期間之百分比或分配之比率,與加強訓練計畫不符時,應於國際
    技能競賽前一個月由全國裁判長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更改,以利發放獎助學金。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配合第五十一條原第四款款次移列至第七款,及新增第八款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
亞洲技能競賽青年組及第九款亞洲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之培訓團隊獎助學金,爰酌修第
一項規定。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配合第五十一條款次變更,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
配合第五十一條款次變更,修正第一項援引款次依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