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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6 條
分區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及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
其各職類報名未達六人或六組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全國技能競賽之各職類參賽為三人或三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參賽為
二人或二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前二項各職類暫停辦理競賽之規定人數或組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
況調整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一、規定分區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最低報名人(組)數,未達規定人
    數,該屆該職類即暫停辦理。
二、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前三名之獎勵事項包含頒發獎金,為求公平,故參賽人數只
    有三人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獎金發給一半,不足二人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三、為考量部分職類因該屆暫停辦理,造成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
    競賽之選手來源太少,故調整暫停辦理規定人(組)數,以利因應。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一、現行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報名規定(如全國職場達人盃)與分區技能競賽
    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規定相同,均為未達六人或六組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爰於第一項增列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以資明確。
二、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來源,包括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
    每一職類之前五名者,又依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者發給
    獎助學金。考量部分職類恐有分區技能競賽報名人數過少致全國技能競賽參賽人
    數減少情形,爰明定參賽人數三人或三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不足二人或二
    組時,該職類暫停辦理(亦即參賽人數為四人或四組以上時,該職類為正式賽)
    。
三、考量參賽組數概念尚不同於人數,爰酌修本條相關文字,以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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