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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17
十七、領取津貼者有不實領取或經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津貼給付時,
      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且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要點之津貼。
      前項經發給津貼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
      送行政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