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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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13
十三、地方政府應於四月、七月、十月及隔年一月分別填報執行情形概況
      表(格式如附件四),併電子檔函送分署,並副知職重資源中心;
      分署應於七月及隔年一月分別提供轄內各地方政府上半年度及全年
      度執行情形概況表,併電子檔函送本署。
      地方政府應於經費結報時檢附執行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核定之年
      度計畫、辦理情形、督導、檢討及建議等事項。
      本署或分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補助案件之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另所列各項費用需
      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之經費標準
      及核銷注意事項核實支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配合第三點修正規定,地方政府應提編預決算,爰修正第四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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