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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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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分署每年補助各地方政府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費或人事費:
      1.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費:適於以兼任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之情形,
        付費標準以每位個案評量時數計算,每小時服務單價新臺幣(以
        下同)七百五十元整。
      2.人事費:適於以專任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之情形,包括專任職業
        輔導評量員之薪資、雇主須提撥健保費、雇主因人事費衍生其負
        擔健保補充保險費、勞保費、就業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勞退金、加班費及年終獎金;專任人員薪資以「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構)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補充規定」第三
        點第二項臨時人員僱用資格條件一覽表之「業務督導員」第二級
        薪資標準補助及辦理後續薪資進階;另地方政府得運用自有經費
        規劃優於本項專任人員薪資標準及條件,如專業證照、學歷、偏
        鄉加給、績效獎勵津貼、高支持服務個案獎勵津貼、偏鄉交通津
        貼等。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專任職業輔導評量員每人每年評量以不低於三十名個案或八百評
        量時數,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每人每年評量以不低於二十
        名個案或五百三十評量時數。
(二)維修或購置評量工具:由各執行單位在六十萬元額度內視需要維修
      或購置。
      1.測驗工具:由執行單位就職業興趣、認知類、智能類、適應行為
        類、性向類、學習成就類、人格類、情緒類、情境評量類及綜合
        功能性能力與功能性視覺評估類等十類工具購置之。
      2.工作樣本:由執行單位就單一特質及多重特質之工作樣本,以具
        備國內常模者優先採購。
      3.所購置之工具所有權為當地地方政府。
      4.所購置之工具以不重複為原則。
      5.所購置之工具應標明為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補助並造冊
        列管。
(三)督導費用:
      1.每次督導以二千五百元計算,經費核銷應檢附督導紀錄(含簽到
        簿、時間、地點及督導內容),督導時間每次至少二小時。採實
        地教育訓練形式辦理者,每小時以一千五百元為上限,經費核銷
        應檢附講授教材(含參與人員簽到簿、時間及地點),每次以三
        小時為上限。
      2.督導次數依地方政府實際推動本計畫業務需求計算:
     (1)依個案總數三十人以下者每月至多二次,三十一至六十人者每
          月至多四次;六十一至九十人者每月至多六次,以此類推為原
          則。
     (2)地方政府得視職業輔導評量員業務執行情形,以前小目次數為
          基礎,增加督導次數,每人每月至多二次,以一年為限。
      3.職業輔導評量報告審查費:每份報告補助八百十元,並提供職業
        輔導評量報告審查意見。
(四)交通費:職業輔導評量員及專業督導,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覈實列支。
(五)設置職業輔導評量場地租賃費:依各執行單位需求及計畫執行期間
      提供個案職業輔導評量之場地租賃費用,每月最高補助一萬二千元
      。
(六)執行單位之行政管理費:以第一款至第三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十為
      上限,包含保險費、執行單位因業務費衍生其負擔健保補充保險費
      、臨時工作人員費、個案誤餐費、現場試做廠商指導費、外展服務
      、召開個案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及其他與職業輔導評量工作有關費
      用,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以百分之十二為上限。
(七)地方政府配套措施:
      1.補助範圍:職業輔導評量員之職前及在職訓練、個案研討、聯繫
        會報、評鑑、獎勵及執行本計畫相關行政費用。自行辦理者,得
        補助前款所列項目。
      2.補助標準:
     (1)委託辦理者,以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五為上限,
          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地方政府以百分之十為上限。
     (2)自行辦理者,以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地方政府以百分之二十二為上限
          。
     (3)本項經費支用如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
          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所列經費編列項目,依該通案性標準
          覈實列支;如非屬通案性項目,依申請計畫內容及效益個別核
          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一、近年來,消費物價指數年增率呈現遞增趨勢(一百零二年百分之零點七九、一百
    零三年百分之一點二、一百零四年百分之負零點三七、一百零五年百分之一點四
    ),以及基本工資調幅逐年調漲(基本工時由時薪由一百零二年一百零九元至一
    百零六年調漲一百三十三元之調幅比例約百分之二十二;基本工資由一百零二年
    一萬九千零四十七元至一百零六年調漲二萬一千零九元之調幅比例約百分之十(
    調漲一千九百六十二元)。
    查本計畫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費,自一百零二年調整為每小時五百五十元,計五年
    未修動;且近三年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對象多為身心障礙新制第一類之神經系統構
    造及精神、心智功能者(約占服務總量七成八),這類人員在情緒管控、溝通與
    語言能力表達上障礙特質具特殊性,故職評員需花費更長時間進行全面性之評量
    過程。另本計畫職評執行單位包含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和特殊學校等,考量
    本計畫職評員多為職能治療專業背景,專業服務內容與醫院之職能治療、職業性
    向與能力評估等相關工作相當,查醫院其費用介於每小時六百元至八百元間,爰
    參考該費用之基準略為調整本項經費為每小時六百五十元,以引入業界資深專業
    人員參與本計畫及穩定服務品質,爰修正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二、考量現行勞政相關場所非屬職能治療師法、物理治療師法及心理師法所規範之執
    業場所,實務上無法完成執業登記,為鼓勵其他領域專業人才,以協助身心障礙
    者就業,故刪除第一款第三目後段規定。
三、依行政院核定「社會工作人員就業安全方案」,增訂安全方案一般風險業務之標
    準,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元,爰新增第一款第四目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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